工作制度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区人大代表管理办法

(2013年5月22日大连市中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4月26日大连市中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办法》《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转发<中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下称代表)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下称人事代表工委)是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常务委员会)管理代表的工作机构,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人事代表工委、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下称街工委)负责代表考核、管理并提供服务。

常务委员会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以街工委为单位成立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活动一年不少于2次。

第五条 代表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做好调查研究,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有质量、有价值的代表议案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每届任期内,每位代表领衔或单独提出的建议数量不得少于2件。

第六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会时自觉服从会议安排,遵守会议纪律。

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会前必须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分管人事代表工作的副主任批准。每次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前,由大会主席团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的缺席代表名单印发各代表团。

代表在会议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经代表团团长同意,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第七条 代表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认真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前做好准备,并踊跃发言,积极行使代表各项权利,配合所在代表团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根据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和街工委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评议等各项活动;每届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代表可以申请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向组织活动的机关请假,组织活动机关将请假情况向人事代表工委备案,请假次数每年不能超过2次。

第九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积极主动联系人民群众,走访选民,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并收集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回答和反馈选民提出的询问和有关情况。

第十条 代表应当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按照街工委安排定期就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向原选区选民代表报告,并接受原选区选民代表的评议。每届任期内至少向原选民报告一次履职情况。

第十一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第十二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人事代表工委或街工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一)未经批准不参加代表活动或者一年内请假超过2次的;

(二)一年内没有深入选区、联系选民、听取、收集和反映选民要求,两年内未提出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三)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符行为的。

第十三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本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或劝辞:

(一)届内两次代表履职考核差或选民评议差评率40%以上的;

(二)本人不再愿意担任代表职务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

(四)因工作或者职务变动,在代表结构中已失去原有代表性的;

(五)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符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十四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十五条 街工委要充分利用人大代表履职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代表履职情况的考核,建立代表履职档案,档案记载应详实、准确,并于每年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向本街工委全体代表进行公示或通报。履职档案将作为换届选举优先推荐代表候选人及谈话教育、劝辞和罢免代表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代表须认真如实填写常务委员会印发的《代表执行职务记实手册》。街工委要对代表填写情况每年检查一次,并签署意见,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报人事代表工委。

第十七条 人事代表工委要加强与街工委和代表的联系,加强对代表管理工作的指导,并通报手册记实和参加活动的考勤等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代表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