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办法(试行)
(2018年4月26日大连市中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密切区人大代表(下称代表)与选民的联系,畅通听取、反映选民意见的渠道,更好地促进代表履职尽责,充分发挥代表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转发<中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保持与原选区选民的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职责,应当认真履行。
第三条 ?代表联系选民一般按原选区进行,每位代表应相对固定至少联系10名选民。选区内的人大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合若干名代表联系选民,也可以由街工委统一组织。
第四条 ?代表通过联系选民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五条 ?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是:
(一)向选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
(二)听取选民对全区经济建设、社会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选民对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听取选民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听取选民和群众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七)向原选区选民汇报自己履行代表职责、行使代表职权的情况,主动接受原选区选民的评议监督。
第六条 ?代表应当从本人的职业、工作地、居住地等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多种方式联系选民:
(一)召开座谈会、走访、发放信函、设立公示专栏(电子信箱、工作名片);
(二)参加专委会或街工委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及专项监督活动;
(三)应邀参加原选区或有关单位组织的会议;
(四)利用网络平台、“人大代表工作室”“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日”等倾听群众意见。
第七条 ? 街工委应将选民和群众向代表反映的问题进行整理,属于街道范围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选民。属于区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法院、区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应填写“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表”(即形成闭会期间代表建议,其中包括代表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联系选民一周内,街工委将问题汇总后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下称人事代表工委),统一批转有关部门办理,督促落实。区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法院、区检察院应在三个月内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属于市职权范围内解决的问题,按照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程序进行处理。街工委或代表应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选民进行反馈。
第八条 ?人事代表工委应加强对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帮助代表解决在开展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将代表联系选民情况纳入代表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换届选举时推荐连任代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街工委应做好代表联系选民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建立代表联系选民情况登记制度,每年将有关情况汇总报送人事代表工委。
第十条 ?代表联系选民、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一年一般累计不少于10天,其中直接联系选民的时间不少于2天。代表所在单位应支持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给予时间保障。
第十一条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开展联系选民活动,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给予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做到热情接待、实事求是地汇报和反映情况。对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进行无理阻挠甚至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