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工作办法(试行)
(2015年3月25日大连市中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4月26日大连市中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同人大代表(下称代表)之间的联系,及时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提高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水平,依据《代表法》《中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把联系代表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定期听取和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了解和掌握代表参加活动、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保持与代表的密切联系。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通过走访,参加代表活动、召开座谈会、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微信等多种方式,拓宽与代表联系的渠道。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每人每年应直接联系5名以上人大代表,其他委员每人每年应直接联系3名以上人大代表。重点联系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代表和一线代表。直接联系代表的人选,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统一协调,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后确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主要内容:
(一)宣传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通报区委、常务委员会重要工作部署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情况;
(三)围绕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的重大事项,征求代表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代表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委会决议、决定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的反馈;
(五)了解闭会期间代表联系选民、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六)收集代表对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及时反映和帮助解决代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八)其他。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所联系的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代表小组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协助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代表小组开展好工作。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在每年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就当年工作情况和下年度工作打算走访代表,征求代表意见。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代表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分管代表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日常工作情况整理,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