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办理测评工作暂行办法
(2015年11月30日大连市中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4月26日大连市中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下称建议)的有效落实,切实做好建议督办工作,推动建议承办单位不断提高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测评工作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评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测评主体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提建议的区人大代表。
第四条 测评主体应当认真负责地参加测评工作,根据测评对象的报告,结合了解掌握的相关情况,对测评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五条 测评对象为承办代表建议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每年通过下列途径确定测评对象:
(一)从承办建议数量较多的承办单位中确定;
(二)从涉及建议反映较为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承办单位中确定;
(三)从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议的承办单位中确定。
第六条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下称人事代表工委)于每年8月上旬提出测评对象建议名单,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根据测评对象承办建议情况,确定参加测评的代表名单。
第七条 测评内容为测评对象执行《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完成建议办理任务的总体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责任落实情况;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听取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和建议情况;规范答复方式,提高建议答复质量情况;抓好建议落实,实施跟踪办理,解决实际问题情况。
第八条 测评采取电子表决和填写测评票相结合的方式,设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
第九条 测评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测评对象认真起草建议办理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准确,语言精练。
(二)测评对象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
(三)测评主体进行满意度测评。
(四)人事代表工委现场组织统计测评结果,并现场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报告。
第十条 测评结果会后向区政府及测评对象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