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决定
中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张永庆
代理中山区人民法院院长的决定
(2017年11月28日中山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决定张永庆代理中山区人民法院院长,报中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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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